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业界 > > 正文

千里外乘高铁即将赶到兰州,才接到“取消开庭”通知;重庆一律师状告法院索赔差旅费

2023-06-28 18:08:54 来源:大风新闻 分享到:

次日开庭,前一天傍晚才通知千里之外乘高铁即将赶来的律师取消开庭。重庆律师周立太一怒之下,以请求赔偿差旅费为由,将通知取消开庭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告上法庭,此事引发律师界热议。

律师微博帖图


(相关资料图)

向法院索赔差旅费、住宿费共602元

6月27日早8时27分,微博实名注册用户@周立太律师发了一条有着4张图片的微博:内容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状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以及两张证明材料。

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状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

律所为何状告法院?民事诉状里写明了事实及理由:大致意思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周立太担任杨某诉丈夫王某及其婚外对象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一审代理人。2023年3月22日,法院就此案发出开庭传票,确定该案于2023年3月30日9:30在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

法院就此案发出开庭传票,确定该案于2023年3月30日9:30在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

3月29日下午5时许,即将到达兰州的周立太在动车上接到被告处书记员电话告知,称原确定的开庭时间不再开庭,从而导致原告指派的律师周立太用去往返动车票444元,住宿费158元。因被告的法官不提前通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住宿费共计602元,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立太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住宿费共计602元

兰州中院网上立案系统显示:

索赔差率费案处于“待审核”状态

就此,6月28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律师周立太予以核实。周立太气愤地说,其实早在2021年9月15日,确认合同无效的案子已经开过庭了,因杨某丈夫王某及其婚外对象王某涉嫌重婚罪,该案法院当时予以中止。2023年1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王某犯重婚罪。“发传票之前,法院的人就给我打电话沟通过这个事情,说这个刑事案子判决下来了,要再开一次庭,我还反问他们,说这个案子不是开庭完了吗?法庭辩论都结束了。但得到的回答是还要再开一次。因此,法院就把传票发给我了。我按照传票日期赶过去,他开庭前半天临时取消。这不是折腾人吗?”周立太对此十分气愤。他认为,法院应该承担他往返的损失。

28日下午,记者致电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询问该院是否知晓被告一事?工作人员在询问了其他部门后,最终称“不清楚”。记者致电甘肃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该案件进展情况时,当工作人员得知要查询被告是法院时惊讶地两次表示:“法院是不能作为被告的”。之后查询表示,未查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被告的相关信息。

在兰州中院网上立案系统显示:该案处于“待审核”状态。

兰州中院网上立案系统显示:该案处于“待审核”状态

引发热议:支持律师维权,

不能让任性“小事”损害司法权威

重庆律师周立太起诉兰州城关区法院请求赔偿差旅费的民事起诉状引起很多法律人关注。1956年出生的周立太律师,多年来专为弱势群体打官司,是一位知名度较高的律师。

法院能否对这起律师起诉法院的民事案件立案?成为律师们议论的焦点。

来自山东的网友称,此事大概率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迟夙生律师对起诉法院表示支持,有律师说,支持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法院不要那么任性。

还有网友认为:

“不懂就问,法院是适格的被告吗?"

还有律师留言道:尽管造成周律损失的因果关系非常明确,但周律还是放弃了主张精神损失费。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深有感触地说,国家对公权力的约束日趋严密,在司法领域尤为显著,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以及他们所服务的民众感触良多,现在不会再见到那种法官喝的醉醺醺还主持庭审,甚至控制不了情绪打骂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不良现象了。

房立刚直言,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在法条的明确规定之外,不尊重、不敬畏诉讼参与人的事情还屡有发生。诸如不提前与律师沟通协商开庭时间,随意临时变更在法定期限之前就已经确定好的开庭时间等问题就不少。个别法官自认为自己握有公权力就有权决定这些“小事”,没有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政策和倡导入心入脑。

房立刚表示,律师作为被委托人,顾忌到待裁判的当事方利益,往往不敢在这些“小事”上较真,自己承担了不应该有的损失。但是,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表面上是造成了律师的经济损失,实质是增加了大众获取司法公正的成本,直接损害的是司法权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0000)

关键词:

x 广告

Copyright   2015-2022 人人超市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023326号-36   联系邮箱:8557298@qq.com